盘医保〔2025〕2号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严格抓好落实。“血清泌乳素测定(发光法)”等19个检验类价格项目,已会同市卫健委结合我市现行医疗项目价格水平及现行分级定价原则,制定了《盘锦市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表》(附件1),请公立医疗机构按相应级别执行“市定最高限价”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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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市场局、市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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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印发 |
2025年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